《2025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BVI Business Companies Act,简称“BCA”)的修订进一步强化了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监管框架,进一步提升该司法辖区在透明度、公司治理及打击金融犯罪方面与国际标准的接轨程度。
最新立法修订为公司实体、受托人及服务提供商引入了更严格的合规要求。相关立法修订及申报要求的主要内容如下。
BCA 修订带来的主要变化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营运的实体现须向公司事务注册处提交以下登记册:
股东登记册(Register of Members,ROM)
实益拥有人登记册(Register of Beneficial Owners,ROBO)
董事登记册(Register of Directors,ROD)
未能按规定完成申报的公司,将失去其"良好存续“状态。
此外,公司迁册及恢复存续程序亦已更新,以符合最新监管要求。相关程序的主要要求载于下文。
本次修订亦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引入全新的合作义务。根据该规定,公司须在接获要求时及时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处或相关主管机关提供资料。同时,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处亦有权在必要时要求公司提交特定报告,以支持其监管职能。
ROD、ROM 及 ROBO 申报要求
董事登记册(ROD)
对于 2025 年 1 月 2 日后成立的公司,董事登记册须于成立后的 30 日内提交,具体要求如下:
董事须于公司成立后 15 日内获委任;
公司须于董事获委任后 15 日内提交董事登记册;
迁册至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须于迁册生效后 15 日内提交董事登记册;
被除名后恢复存续的公司,须于恢复存续后 14 日内提交董事登记册(如除名前尚未提交);
董事登记册如有任何变更,须于生效后 30 日内申报;
如未妥善提交董事登记册,公司将无法取得”良好存续“证明。
股东登记册(ROM)
所有公司现均须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处提交股东登记册;惟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或 BCA 指定类别基金可获豁免。
公司可选择不公开其股东登记册资料。
于 2025 年 1 月 2 日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或迁册至当地的公司,须于成立或迁册后 30 日内提交股东登记册。
股东登记册如有任何变更,须于 30 日内申报。
股东登记册须载明提名人的详细信息(指持有公司股份并作为名义股东的人士)。
如未妥善提交股东登记册,公司将无法取得”良好存续“证明。
实益拥有人登记册(ROBO)
所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均须于成立后 30 日内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处提交实益拥有人资料。
实益拥有人资料如有任何变更,须于变更后 30 日内申报。
于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体,以及符合投资基金定义的实体,可获特定豁免。
实益拥有人登记册须载列持有该实体 10% 或以上权益的实益拥有人及控制人的资料。
如信托持有有关实体权益,则须提交受托人的资料,并载入实益拥有人登记册。
如未妥善提交实益拥有人登记册,公司将无法取得“良好存续”证明。
经修订程序:迁册及恢复存续的主要要求
迁出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迁入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拟迁册至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须:
已解散公司的恢复存续
如需恢复被除名公司的存续状态:
公司重新迁册
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亦进一步明确了公司重新迁册(即终止在当地注册)的相关要求,包括提交额外董事声明,并确认不存在待处理的法律或监管事项。现行重新迁册程序亦要求公司事先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并提交声明确认不存在任何尚未解决的监管或法律事项。
我们的专业支持
我们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团队持续协助客户应对 BCA 修订带来的影响,包括公司治理、监管合规及跨境架构安排等事宜。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要求或寻求专业协助,欢迎通过 bvi@tridenttrust.com 与我们的团队联系。